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24號
PCDV,112,勞補,124,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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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何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貳
佰捌拾柒元(計算式:3,860元×1/3=1,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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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