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05號
PCDV,112,勞補,105,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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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劉芮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提繳伍萬元至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伍拾伍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
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
費為壹仟玖佰捌拾參元(計算式:5,950元×1/3=1,98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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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