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郭于緁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至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9日寄存 送達經1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