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71號
PCDV,111,金,71,2023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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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71號
上 訴 人 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原名吳彥諄

被 上訴人 蔡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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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