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被 上訴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哲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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