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07號
PCDV,111,家繼訴,107,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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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孫雅

被 告 孫陳繡錦

孫本鑫
住同上(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孫維鏜」之記載,應更正為「孫為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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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