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311號
PCDV,111,司促,12311,20230523,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11號
債 權 人 現代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宗
債 務 人 黃珈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
十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名稱「現代東京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現代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