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著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貝爾登科技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
0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僅針對勞
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失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