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08號
PCDV,111,勞訴,108,2023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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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張家榮
被 上訴人 路易十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起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
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7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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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十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