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92號
PCDV,111,勞簡,92,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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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被 上訴人 蕭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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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