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1年度,7號
PCDV,111,保險,7,2023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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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宸羽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2,68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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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