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52號
PCDV,110,重訴,652,2023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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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張建煌
被 上訴人 陳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2 年4 月6 日裁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12 年4 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 ,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 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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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