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孫悅欣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原 告 孫馨慧
被 告 孫家駿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