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04號原 告 黎長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被 告 林文輝 賴鵬程 潘志寶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