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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