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74號
PCDV,110,訴,1574,2023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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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李雅慧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57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93,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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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