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黃茂洲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林小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謝憲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慶言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原告應查報系爭6紙支票預扣利息後實付金額為若干?並應提出系爭6紙支票於通訊軟體LINE記事本之紀錄(含支票照片、借款日、金額、借期、利率及實付金額、利息、到期日等記載)供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