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45號
PCDV,109,訴,645,202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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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張保城
訴訟代理人 李依蒨

李秋蓉
張鴻翊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被 告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永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方進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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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