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32號
PCDV,104,重家訴,32,202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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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王元明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宜萍律師
被 告 王泰基

王泰峰
王泰烈

呂舜正
呂佳慧

游王久代
王麗榕
王麗坤

王泰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淮翎
被 告 王泰雄

王麗麗

王泰祥(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東(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婷 (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張啓靖(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欽
王泰宗

王淑惠
王淑芬
陳遠斌
陳淑真

王淋
王仟金
范秋雲 臺北市○○區鄰○○街000號3樓
王林生
王林鑛

王敬業
王淑芳
王淑玲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王滋林
王美惠

王美容
王美君

王美滿
王美堅
邵吉星
邵豐榮(兼邵李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邵豐志(兼邵李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邵滿喬(兼邵李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滿慧(即邵吉勝之繼承人)

邵滿宜(即邵吉勝之繼承人)

邵豊泰(即邵吉勝之繼承人)

邵豊田(即邵吉勝之繼承人)

邵采瑩(即邵吉勝之繼承人)

葉邵美純


李林阿美(兼李世麟之承受訴訟人)

李佶懋
李世敏
李建業
李昌昇
李螢昇
陳李玉串
陳棧良
陳啟建
陳又維


陳志維

葉美玉
陳玫如
陳榮建
陳金郁
陳美郁


陳純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邵滿慧、邵滿宜、邵采瑩、邵豊田、邵豊泰為被告邵吉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 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前揭規定。二、本件被告邵吉勝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2年4月12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邵滿慧、邵滿宜、邵采瑩、邵豊田、邵豊泰,有戶 籍資料、一親等關聯資料等件附卷可憑,惟其等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邵滿慧、邵滿宜、邵采瑩、邵豊田、邵 豊泰為被告邵吉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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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