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5號
PCDM,112,附民緝,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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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王譓茹住址詳卷
被 告 徐玉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玉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2號,原審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王譓 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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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