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原 告 林智賢
被 告 陳佑昇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佑昇被訴贓物案件,經原告林智賢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