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20號
PCDM,112,附民,820,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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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送達代收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沈福隆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二、查本件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雖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為由, 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 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 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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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