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24號
PCDM,112,附民,724,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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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24號
原 告 蔡瑜庭
被 告 周上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 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 判例參照)。
二、原告蔡瑜庭主張被告周上益騎乘機車與其機車發生碰撞,致 其身體受傷,涉及過失傷害罪,損害原告之權利,爰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損害等語。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過失傷害犯 罪,迄今未經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移送繫屬於本院,有本 院被告案件繫屬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 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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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