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215號
PCDM,112,金簡,215,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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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13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明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行「為獲取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 酬」補充為「為獲取3個帳戶共5萬元之報酬」。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將其胞弟葉明福」補充為「將其不知 情之胞弟葉明福」。
 ㈢附表編號1「詐騙方式」欄第6-7行「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 云」更正為「因其操作不當,使工作室損失23萬元,須全額 賠償,或再儲值82,000元至該網站云云」。 ㈣附表編號2「詐騙方式」欄第5-7行「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 云」更正為「因操作錯誤,須補款82,000元云云」。 ㈤附表編號3「詐騙方式」欄第7-8行「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 云」更正為「因其操作錯誤造成虧損,須再儲值82,000元至 平台,再進行操作云云。『憫哲』又向張哲維稱:須將獲利之 一部分匯款給伊當作委任金云云」。
 ㈥附表編號5「詐騙方式」欄第6-7行「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 云」更正為「因操作失誤,錢卡在系統中,要儲值82,000元 才能取回云云」。
 ㈦附表編號6「詐騙時間」更正為「民國111年2月11日」。 ㈧附表編號7「詐騙方式」欄第5-6行「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 云」更正為「出金時因操作有誤導致密碼遭鎖,須繳納保證 金才能解鎖帳號云云」。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罪名
  核被告葉明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 訴人林國鎮、劉建君張哲維吳晉亨謝岳倫楊嘉豪、 被害人游智皓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減輕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被訴之幫助洗錢等犯罪事實已 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 就上開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 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 新聞,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使用,非但造成告訴人等及被害 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造成偵查犯罪機關 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受 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並兼衡被告係因貪圖提供帳戶之報 酬,而提供本案帳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可議,並 斟酌本案被害人之人數、所受損害程度,且被告前亦因提供 自己帳戶,涉嫌幫助洗錢等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 ,並斟酌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參照 ),另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損失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因提供連同本案帳戶共3個帳戶獲取5萬元之報酬,此據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陳明確,是其中16,667元(5萬÷ 3)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866號
  被   告 葉明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明偉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財物,亦知悉社會上使 用他人帳戶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提領之案件層出不窮, 如將自己所開立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 他人使用,極可能供詐欺犯罪者用以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或用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或使詐欺犯罪 者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詐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該犯罪所得,亦可能遭不詳詐欺 集團用以作為詐騙被害人以收取贓款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底



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某處,為獲取新臺幣5萬元之報酬, 將其胞弟葉明福(業經本署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875號等為 不起訴處分)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誆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該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林國鎮、劉建君張哲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 局、吳晉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謝岳倫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楊嘉豪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 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另 案被告葉明福於偵查中供述及告訴人林國鎮、劉建君、張哲 維、吳晉亨謝岳倫楊嘉豪、被害人游智皓於警詢時指訴 明確,並有告訴人等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證明、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係 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所涉案號 1 告訴人 林國鎮 111年2月25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熙雯」、「古靈精怪」、「王昊」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林國鎮佯稱: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4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4萬2,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36372號 111年3月1日14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4萬元 2 告訴人 劉建君 111年2月25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熙雯」、「憫哲」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劉建君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2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6372號 3 告訴人 張哲維 111年2月27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熙雯」、「jenny」、「憫哲」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張哲維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6372號 111年3月1日1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3萬元 111年3月1日11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2萬2,000元 111年3月1日19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3萬元 4 告訴人 吳晉亨 111年2月21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可愛」、「PLATFORMS線上客服」、「星妤」、「憫哲」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吳晉亨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然因操作失誤須補足投資金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4時17分許,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款 14萬2,819元 111年度偵字第40833號 5 告訴人 謝岳倫 111年2月22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芷彤」、「熙雯」、「王昊」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謝岳倫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1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9499號 111年3月2日11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3萬2000元 6 告訴人 楊嘉豪 111年2月18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LATFORMS線上客服」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楊嘉豪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9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12萬4,056元 111年度偵字第49697號 7 被害人 游智皓 111年2月10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u」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向游智皓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高額利益、但須先匯款方能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2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9750號 111年3月1日1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 1萬4,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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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