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30號
PCDM,112,訴,230,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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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RINO REGIE AQUINO
(男、
中文姓名瑞吉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鐘烱錺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CARINO REGIE AQUINO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 CARINO REGIE AQUINO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其坦承有持水果刀到大鶯歌彩券行打開抽屜並拿到新臺幣2 萬5千元及運動彩券3張,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 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佐以被告當時拿走彩券行 的現金及運動彩券隨即離開現場,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 亡之虞。再斟酌被告在彩券行內公然將彩券行的現金及彩券 取走,對社會秩序及治安所生之危害甚鉅,認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8日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嫌上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之重罪羈押原因 仍然存在,又本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良 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 堪認本件其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應屬甚 高,此勢將不利於日後執行之進行,故本件當有重罪羈押之 原因(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3 號裁定意旨參照),若 僅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112年6月 8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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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