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96號
PCDM,112,訴,196,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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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砡伶
具 保 人 郭書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
304、305、306、307、308、30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書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 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經具保人郭書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 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郭書瑋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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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