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34號
PCDM,112,聲,1534,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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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君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 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 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 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存卷可憑, 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 ,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 整體犯罪情狀,以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就如何定刑 乙節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 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 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至於附表編號2至3之罪,除宣告之有期徒刑外,另有宣告併 科罰金部分,然依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上開罰金部分應非本件聲請範圍,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 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 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民國) 1 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 111年5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 111年6月22日 2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105年8月間某日至106年4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2月21日 3 非法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106年2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2月21日 4 傷害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11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1月29日 5 傷害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4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11年11月29日 6 傷害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911號 112年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911號 112年3月8日 備註: 1.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2.編號4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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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