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明異議人 蔡昆霖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檢察官指揮之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更字第18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
三、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請異議狀內說明死亡和解書為告訴人吳 文枝之子吳秀明所製作,聲明異議人絕無偽造死亡和解書等 語。顯然,聲明異議人係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9號判決 判處其罪刑的結論不服,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的方法或 具體措施認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 89號判決業已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此一確定判決並非可以聲明異議 之對象,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