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82號
PCDM,112,簡上附民,82,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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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柯妮妮
被 告 紀一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紀一帆涉犯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 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 部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原告於同年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案附 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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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