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24號
PCDM,112,簡,1824,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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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秀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850、7993、8217、11704、12295、12398、14198、1423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秀玲犯如附表編號1至11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秀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犯意,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 示之人之財物。嗣經陳育慈李思蓉蘇意晴王金銘、謝 麗珠、張黃月霞分別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 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要目:
㈠、被告江秀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思蓉王金銘、張黃月霞、告訴代理人蘇意晴、被 害人謝麗珠陳育慈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監視器畫面共50張、商品明細照片1張 、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1次) 。又被告如上11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亦可資 區別,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至聲請認被告僅有6次的竊 盜犯行,顯係誤解行為之時空性所致,因認聲請所陳罪數, 當係誤解,併予指明。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前案紀錄 表),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復竊取他人財物 (共11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兼衡告訴人張黃月霞、被害人謝麗珠陳育慈所受財物損 害程度,已分別因被告返還或已賠償或已達成和解而有所減



輕(見112偵14239號卷第1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12偵12295 號卷第1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第17頁和解書、112偵6850號 卷第10頁反面調查筆錄),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多寡、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1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 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被告於附表編號1竊得之牛仔褲1件;於附表編號3竊得 之牛仔褲1件;於附表編號5竊得之全日營養膠原蛋白1包、 衛采俏正美BB膠原錠2罐、日方便秘腸溶糖衣錠1盒、愛斯飛 特糖衣錠1盒;於附表編號6竊得之蜂王乳芝麻素EX-Plus活 力膠囊、艾康達晶煥妍NMN時光膠囊各1件、MelanoCC維他命 C美白淡斑凝露、KOSE極上活妍凍齡撫紋抗皺凝霜、KOSE極 上活妍特濃彈力修護精華各1罐;於附表編號7竊得之牛仔外 套、狗狗圖樣上衣各1件;於附表編號8竊得之統一蛋糕屋牛 奶蒸菓子1個、統一蛋糕雞蛋牛奶捲2個,均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當事人 犯罪時間、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得之財物(價格均為新臺幣) 宣告刑 備註 1 告訴人李思蓉 111年8月23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牛仔褲1件(價值1,280元)。 江秀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所得牛仔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7993卷(同編號3卷) 2 被害人 陳育慈 111年9月1日19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牛仔褲2件(價值4,480元,已和解)。 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偵6850卷(同編號4卷) 3 告訴人李思蓉 111年9月8日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牛仔褲1件(價值1,280元)。 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所得牛仔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7993卷(同編號1卷) 4 被害人 陳育慈 111年9月13日16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牛仔褲4件(價值8,960元,已和解)。 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偵6850卷(同編號2卷) 5 告訴人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門市 111年10月17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門市。 徒手竊取全日營養膠原蛋白1包、衛采俏正美BB膠原錠2罐、日方便秘腸溶糖衣錠1盒、愛斯飛特糖衣錠1盒(共價值6,600元)。 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所得全日營養膠原蛋白壹包、衛采俏正美BB膠原錠貳罐、日方便秘腸溶糖衣錠、愛斯飛特糖衣錠各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8217卷 6 告訴人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門市 111年10月17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門市。 徒手竊取蜂王乳芝麻素EX-Plus活力膠囊、艾康達晶煥妍NMN時光膠囊各1件、MelanoCC維他命C美白淡斑凝露、KOSE極上活妍凍齡撫紋抗皺凝霜、KOSE極上活妍特濃彈力修護精華各1罐(共價值6,470元)。 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所得蜂王乳芝麻素EX-Plus活力膠囊、艾康達晶煥妍NMN時光膠囊各壹件、MelanoCC維他命C美白淡斑凝露、KOSE極上活妍凍齡撫紋抗皺凝霜、KOSE極上活妍特濃彈力修護精華各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14198卷 7 告訴人 李思蓉 111年11月9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SI RON雜品衣飾鋪店內。 徒手竊取牛仔外套、狗狗圖樣上衣各1件(共價值2,160元)。 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所得牛仔外套、狗狗圖樣上衣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12398卷 8 告訴人王金銘 111年11月12日14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ELEVEN長壽門市。 徒手竊取統一蛋糕牛奶蒸菓子1個、統一蛋糕雞蛋牛奶捲2個(共價值95元)。 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統一蛋糕牛奶蒸菓子壹個、統一蛋糕雞蛋牛奶捲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11704卷 9 告訴人 張黃月霞 111年12月6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店內。 徒手竊取長袖上衣3件、紅色羽絨背心1件,共價值1,660元(均已返還)。 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偵14239卷 10 被害人 謝麗珠 111年12月23日1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綠色外套1件(價值1,280元,已和解)。 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偵12295卷 11 被害人 謝麗珠 111年12月26日13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攤位 徒手竊取粉紅色長袖上衣1件(價值980元,已返還且已和解) 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同上卷 12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秀玲之犯罪所得牛仔褲共貳件、全日營養膠原蛋白壹包、衛采俏正美BB膠原錠貳罐、日方便秘腸溶糖衣錠、愛斯飛特糖衣錠各壹盒、蜂王乳芝麻素EX-Plus活力膠囊、艾康達晶煥妍NMN時光膠囊各壹件、MelanoCC維他命C美白淡斑凝露、KOSE極上活妍凍齡撫紋抗皺凝霜、KOSE極上活妍特濃彈力修護精華各壹罐、牛仔外套、狗狗圖樣上衣各壹件、統一蛋糕牛奶蒸菓子壹個、統一蛋糕雞蛋牛奶捲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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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