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2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奕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院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未扣案林奕禛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鑑定報告」 ,均補充為「鑑定報告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基於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意」;倒數第4行「嗣經先行員警蒐證並送鑑 定後」,更正為「嗣經警分別①於111年6月15日上網瀏覽蝦 皮購物網站,向其以新臺幣(下同)385元(該次購買免運 費60元,見偵查卷第16頁)之價格,下單購得仿冒『DIOR』商 標圖樣之髮夾1件;②於111年9月16日上網瀏覽蝦皮購物網站 ,向其以418元(含運費60元,見偵查卷第19頁)之價格, 下單購得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夾1件,均經送 鑑後認屬仿冒商品後」;倒數第3行「於111年9月27日」, 補充為「復於111年9月27日12時7分許」;同欄二「案經附 表所示商標權人訴由」,更正為「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埃爾梅斯國際、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訴由」(其餘 商標權人並未提出告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扣 押筆錄」,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第10行「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 司函」,補充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 日111恆鼎智字第0623號函」;倒數第4行「、、」,更正為 「、」;倒數第3行「鑑定報告書」,更正為「鑑定證明書 」;並補充「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鑑定 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證各1份」為證據;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 表,應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於11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27日12時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販賣如本院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犯行,係基於單一之 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 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見參照)。又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侵害如本院附表所指之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依刑法第 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 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 ,行為並不可取;兼衡其無前科,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手段,侵害之市值多 寡、獲利甚微,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本院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見偵查卷第27、28頁扣押物品目錄 ),既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員警佯以買家身分 ,分別以385元、358元(不含運費60元)購得之仿冒『DIOR』 商標圖樣、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夾各1件,此7 43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本案一併查獲之 仿冒「TIFFANY蒂芬妮」商標圖樣之香水8瓶(即聲請附表編 號9部分),因查卷內並沒有任何資料足為證明,屬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應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LV耳環1對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 仿冒HERMES愛馬仕手環2件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埃爾梅斯國際 3 仿冒YSL香水9件、口紅9件、粉餅18件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 4 仿冒DIOR耳環3對、髮夾13件(含警方購證1件)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6年11月15日)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DIOR香水5瓶 00000000 (119年4月30日) 00000000 (119年4月30日) 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6 仿冒GUCCI香水(小)184瓶、香水(大)8瓶 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7 仿冒香奈兒CHANEL香水13瓶、護手霜86瓶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8 仿冒香奈兒CHANEL手錶2只、耳環33對、髮夾9件(含警方購證1件)、項鍊4條 00000000 (117年4月30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92號
被 告 林奕禛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奕禛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 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 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類別,且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得商 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註冊商標,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亦明知其於民國111年2月間起 ,自蝦皮購物網站購入或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香港友人處 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居 所,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站後,以其所申設 之帳號「Z000000000」登入後,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供瀏覽網頁之不特定買家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 、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先行員警蒐證並送鑑定後, 於111年9月27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奕 禛上開居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冒用上開商標之仿冒商 品共計405件。
二、案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奕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蝦皮購物網站翻拍照片、 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設人資料、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資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授權書、鑑定報告 書及商標授權證、埃爾梅斯國際委任狀、刑事告訴狀、鑑定 報告及商標註冊證、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刑事委任狀、刑事 告訴狀、鑑定報告及商標註冊證、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限公司委任狀、鑑定報告及商標註冊證、義大利商固喜歡固 喜公司委任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鑑定報告及 商標註冊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陳報狀、鑑定報告書與商標註冊證 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被告本於營利之目的,自111年2月間起透蝦皮購物網 站購入或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香港友人處取得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復於上開期間,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 列前揭仿冒商品,係持續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 權,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依社會一般通念 ,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 之評價即為已足,請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本件扣案 冒用被害人商標之商品共計405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LV耳環1對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 仿冒HERMES愛馬仕手環2件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埃爾梅斯國際 3 仿冒YSL香水9件、口紅9件、粉餅18件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 4 仿冒DIOR耳環3對、髮夾12件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6年11月15日)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DIOR香水5瓶 00000000 (119年4月30日) 00000000 (119年4月30日)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6 仿冒GUCCI香水(小)184瓶、香水(大)8瓶 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7 仿冒香奈兒CHANEL香水13瓶、護手霜86瓶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供公司 8 仿冒香奈兒CHANEL手表2只、耳環33對、髮夾8只、項鍊4條 00000000 (117年4月30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供公司 9 仿冒TIFFANY蒂芬妮香水8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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