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85號
PCDM,112,易,185,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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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玉智


輔 佐 人 王岳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2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玉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玉智於民國111年7月30日晚間7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跨越分向限制線,適告訴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海山交通分隊警員蕭旭珉處理完勤務返回局内途中 發現,遂攔查被告並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被告明知告訴人 為執勤警員且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公然侮辱等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10分 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公然、當場以「 你怎麼那麼兩光、就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 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 前段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 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明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之證 述、現場密錄器檔案、現場密錄器檔案譯文、本署檢察官勘 驗筆錄、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對「兩光」解釋列印 畫面、被告投訴告訴人之投訴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說 「你怎麼那麼兩光」、「你有夠兩光ㄟ(台語)」、「書讀好 一點啦」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告訴人攔下我,我在 車上等太久,我就下車問告訴人為何開單要這麼久,告訴人 說機子壞掉了,我就質疑他為什麼不確認好配備再執勤,怎 麼這麼「兩光」,我是針對他這件事情表達想法,不是要侮 辱告訴人,我也沒有叫囂;而「書讀好一點啦」是因為告訴 人執勤時沒有把SOP熟悉,我是質疑他太過輕率、隨便,沒 有認真讀熟他應該做的事情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交通分隊警員,被 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因交通違規,經告訴人攔查,於開立交 通違規通知單時,對依法執勤之告訴人說「你怎麼那麼兩光 」、「你有夠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語之事 實,為被告所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之 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19至20頁),並有密錄器譯文附卷可 稽(見他字卷第4至5頁),相關過程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密錄 器畫面確認無訛,此有勘驗筆錄及擷圖4張在卷可參(見易 字卷第30至39頁、第49至50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㈡按刑法所稱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 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 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 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 ,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 、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 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 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109年度台上 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閩南語「兩光」一詞,用於形容「人」時,係指「精神渙散 ,漫不經心」,例如「伊這个人兩光兩光」;用於形容「東



西」時,則指「品質不好」,例如「毋通買彼種兩光的產品 」,此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列印畫面在卷可稽( 見他字卷第14頁),是「兩光」雖係負面用語,但非必然含 有侮辱之意思。而依當時告訴人開立罰單及雙方言語摩擦之 過程,告訴人確實有開單設備損壞,請同事送設備過來並讓 被告等待之情形,且被告當時完整的語句內容為「你要開單 ,你自己東西要備齊呀,你怎麼那麼兩光咧?」、「對呀, 你有夠兩光ㄟ,這樣你要給人開單,還要叫同事送來(台語 )」;而在告訴人說「我都沒有說妳什麼喔,妳還說我。」 後,被告雖回稱「喂,要讀書,書讀好一點啦。」,但亦隨 即表示「我不會記錯法律,你不要去激我,你懂嗎?」、「 我現在已經激到你了,OK!」、「你為什麼要針對這種事情 ,奇怪」、「你今天要值勤,你就趕快,你東西要備齊,你 懂嗎?」、「我時間我很趕,我哪裡不對,我讓你開單,可 是你東西你沒有備好,我還在這邊等你。」等語,此有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見易字卷第36至39頁,全部對話內容詳如附 表所示)。是依雙方當時互動情節,被告語氣並未特別激動 ,其顯然是對告訴人未準備好開立罰單設備,因而耽誤時間 表達不滿,本院尚難僅憑被告口出「你怎麼那麼兩光」、「 你有夠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語,即遽認被 告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
㈣況且,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電子信箱回覆被告陳情之電子郵 件稱:「(告訴人)未於勤前檢視裝備是否能正常運作,使 您在場等候多時,該局業予行政處分在案,並將加強教育員 警溝通技巧及注意裝備使用紀律,避免是類情事再次發生」 、「另員警執勤中電子舉發設備故障部分,已責由該局海山 分局加強宣教,執勤前應檢測是否可正常運作外,仍應攜帶 紙本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備用」等語(見他字 卷第13頁),足見告訴人未確認開立罰單設備功能正常及未 準備紙本備用之行為,執行勤務確實有所疏忽。是被告當時 以「兩光」、「書讀好一點」等語表達其對告訴人執行勤務 之不滿,雖讓告訴人感受到不舒服,但尚屬被告就具體事件 陳述其個人意見之言論自由範圍,難認有致告訴人社會人格 評價遭貶損之情形。從而,本院無由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當場侮辱罪或公然侮辱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院依據公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不能證明被告上開言詞主觀上有故意謾罵以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之情形,復不能證明被告上開所言足使告訴人外部 社會評價受貶損。是以,被告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 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國家刑法之



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依法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陳姵伊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附表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一、勘驗標的:錄影光碟1片(111年度他字第7274號卷第26頁證物袋) 二、勘驗方式:以「GOM Player」軟體播放 三、勘驗內容: 1.檔案名稱:潘民公然侮辱畫面.MP4 2.錄影時間總長:5分 3.勘驗範圍:全部 4.勘驗結果: (螢幕為員警密錄器畫面,00:00:00至00:00:26 為對講機 、員警與路人對話聲音,及員警持續使用電子舉發設備,以下於00:00:27開始為員警攔查違規交通車輛,而與被告潘玉智之對話逐字記載) 00:00:27 潘玉智:你會不會開單太久了? 00:00:29 員警:喔,我這台壞掉了,請同事送過來了。妳    等一下喔。 00:00:35 潘玉智:你,你要值勤,你還要東西會壞掉,你    有夠齁,我在趕時間我拜託你快點(台語)。 (00:00:40路人騎車經過) 00:00:42 員警:這是公家的東西呀,我也沒辦法呀。 00:00:46 潘玉智:啊,對,你抓我抓那麼快,啊你,你現    在,你現在出了問題,我趕時間(台語),萬一    我的,我家裡有,有人有事,有出事情,我要怎    麼辦?我就耗你在等開單就好了。 00:00:55 員警:不會呀,有出事,妳就會先走啊,沒有出    事吧? 00:01:01 潘玉智:蛤? 00:01:01 員警:有出事嗎? 00:01:03 潘玉智:什麼東西? 00:01:04 員警:我說有出事嗎?出了什麼事? 00:01:07 潘玉智:我家裡有事。 00:01:09 員警:妳家裡,什麼事? 00:01:10 潘玉智:我小孩子要我送去桃園啦,齁,他要寫    報告,要寫論文,我拜託你快一點(台語),我    真的齁要被你氣死了。 00:01:19 員警:我怎樣了?我又沒有凶妳,我在這邊都沒    講話,還有,我還會氣死妳? 00:01:22 潘玉智:不是,你,你今天要,要,你,你今天    ,今天你要檢舉我,或著是你要對我開單,你動    作,你動作要快點。 00:01:27 員警:我沒有要檢舉妳呀,我幹嘛要檢舉妳。 00:01:29 潘玉智:嘁,嘁,警察先生,你講話不要這樣,    我跟你說(台語)… 00:01:32 員警:我沒有要檢舉妳呀,我講話到底怎樣? 00:01:33 潘玉智:不是,我跟你講真的,我已經讓你開單    了。 00:01:35 員警:嗯。 00:01:36 潘玉智:我真的有一把火起來。 00:01:37 員警:嗯。 00:01:38 潘玉智:你懂我意思嗎? 00:01:39 員警:嗯。 00:01:39 潘玉智:法律不是我不懂,你懂喔,我真的是我    沒有注意,我路我不熟。 00:01:42 員警:對呀。 00:01:43 潘玉智:就這樣,我也認命了,就這樣,可是你    要開單,我拜託你快一點。 00:01:47 員警:有呀,我有叫同事快一點呀。 00:01:49 潘玉智:啊對,你要開單,你自己東西要備齊呀    ,你怎麼那麼兩光咧? 00:01:53 員警:怎樣兩光?妳說我兩光? 00:01:54 潘玉智:對呀,你有夠兩光ㄟ,這樣你要給人開    單,還要叫同事送來(台語)。 00:01:59 員警:妳說,哇賽,剛剛誰說講話態度怎樣壞,    原來就是要這樣子喔。 00:02:04 潘玉智:不是啦。我跟你講。 00:02:05 員警:我知道,我知道,好,我知道妳的意思了    ,講話不能像妳這樣子態度嘛,不能隨便講人兩       光嘛,對不對?沒關係,我都有錄啦。 00:02:21 潘玉智:先生,你貴姓呀? 00:02:22 員警:妳剛剛講我兩光嘛,對不對? 00:02:24 潘玉智:你貴姓?不好意思。 00:02:25 員警:我姓蕭,我等下罰單上面會有。 00:02:27 潘玉智:你要開單,你快一點。 00:02:28 員警:妳知道妳剛剛說我兩光嘛,對不對?沒關    係妳說了兩次,兩次。 (00:02:33潘玉智打開副駕駛座拿出包包) 00:02:38 員警:我都沒有說妳什麼喔,妳還說我。 00:02:43 潘玉智:喂,要讀書,書讀好一點啦。 00:02:46 員警:對呀,我沒有說妳兩光,是妳說我兩光    耶。 00:02:48 潘玉智:我不會記錯法律,你不要去激我,你懂    嗎? 00:02:51 員警:沒有呀。 00:02:51 潘玉智:我現在已經激到你了,OK! 00:02:52 員警:是妳說我兩光呀,我沒有… 00:02:55 潘玉智:你為什麼要針對這種事情,奇怪。 00:02:57 員警:嗯?沒有啊。 00:02:57 潘玉智:你今天要值勤,你就趕快,你東西要備    齊,你懂嗎? 00:03:00 員警:好,沒關係,好,這裡,這裡。 00:03:00 潘玉智:我為什麼要在這邊跟你耗時間?你不覺    得你莫名其妙嗎?我哪一點不對?你可以呈,呈    打去,去法院上,是你今天值勤我,好不好?我    時間我很趕,我哪裡不對,我讓你開單,可是你    東西你沒有備好,我還在這邊等你。 00:03:18 員警:嘿。 00:03:19 潘玉智:你要請,請同事送來,啊你說對不對,    我趕你,難道不對嗎(台語)? 00:03:23 員警:嗯?我沒有說妳不對呀,我是說妳怎麼會    說我兩光呢?嗯?所以妳說我兩光是對的嗎?我    問妳? 00:03:32 潘玉智:你要值勤,你的東西你就要備好。 00:03:34 員警:嘿。 (00:03:35員警走向另一名騎車來的女員警,借用電子舉發設備) 00:03:37 員警:借我一下喔,我等一下還妳。要小心唷(   台語)…我的小電腦,Thank you,我的小電腦壞    掉了。 00:04:03 潘玉智:(喃喃自語)… (員警操作手機,後續無再與潘玉智對話) (錄影到此結束,勘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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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