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9號原 告 林彥男被 告 潘宏杰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 游捷安 (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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