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319號
PCDM,112,審附民,319,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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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林彥男
被 告 潘宏杰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
游捷安
(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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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