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2年度,10號
PCDM,112,審交重附民,10,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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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褕楦
張志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 告 林忠成


被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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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