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61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 クレヨンしんちゃん及圖」商標之T恤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 13號被告吳孟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仿冒之T恤1件,經送鑑定結果屬仿 冒註冊商標之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 ,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吳孟婷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5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1261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且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 クレヨンしんちゃん及 圖」商標之T恤1件(110年度白保字第1017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1),係被告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除業據其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之外,並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報 告書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