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96號
PCDM,112,單禁沒,396,202305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佩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26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佩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 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 111年3月22日20時40分許,為警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 守所查獲,並扣得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有現場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6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 第6、8頁)。嗣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6日釋放, 檢察官因認本件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1年度 毒偵字第7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6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該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既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毒 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