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70號
PCDM,112,單禁沒,370,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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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芋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
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1號被告王芋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3公克),係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 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王芋芹前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2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00 號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 0月26日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釋放通知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1號不起訴處分書附 卷可稽,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前。又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透明結 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且驗餘淨重0.123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按(見110年度毒



偵字第600號卷第45頁)。是上開扣案之物自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 部之包裝袋1只,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之 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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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