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2年度,6號
PCDM,112,刑補,6,2023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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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衍璊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 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 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 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 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表明 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 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 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2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 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審狀。 書記官 邱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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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