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18號
PCDM,111,附民緝,18,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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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原 告 李O翰
法定代理人 李晏彰

被 告 郭濬鳴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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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