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6號
原 告 陳芷淳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明諺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被告無罪,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 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