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9206、12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得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 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 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前某日, 在不詳處所,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 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 項至本案帳戶內,均旋遭轉匯一空,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 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 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 ,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 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 上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 其適用。如其一部事實,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 部,倘檢察官復就對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依上 述規定及說明,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究。又所 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 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 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 (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110 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曾因於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7分前之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無證據顯示為未成 年人)使用,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本案帳戶資料作為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均無證據顯 示為未成年人)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 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二「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 於如附表二「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匯 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被告所申設之本案帳戶,所有匯入 款項旋遭網路銀行轉出而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等 情,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以111年度偵字第4947號 起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21號判決 ,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上 字第2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1年9月3 0日確定(下稱前案),有前述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交付本案帳戶金 融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 已於111年9月30日判決確定,足以認定。(二)而本案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帳戶 ,與前案提供之帳戶相同,且兩案之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 時間接近,顯見被告係以一交付相同帳戶之幫助行為,使 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則被害人 雖不同,然為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被害人受騙失財之結 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 罪之同一案件。因此,本案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前 案既經判決確定,依據前述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為免訴 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1 日附表一(本案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接獲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甲○○ 110年8月9日下午1時24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甲○○佯稱:至博奕網站平台賭博可以賺錢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 110年8月10日下午5時6分許 10,000元 2 丁○○ 110年8月3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丁○○聯繫,佯稱:網路投資平台註冊,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 110年8月11日下午7時7分許 10,000元 附表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1 侯伃萱 110年7月20日 詐編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侯伃萱,並於LINE以暱稱「沈宏瑞」向侯伃萱佯稱:可藉由「幣安」虛擬貨幣外匯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侯伃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下午5時45分許 150,000元 2 洪慈妏 110年8月9日 詐編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LINE加入洪慈妏好友後對其佯稱:可藉由「XM平台」進行投資,其後帳戶因更換手機而遭凍結,並須繳付保證金解除云云,致洪慈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53分許 18,000元 3 蔡承佑 110年8月初 詐編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交友軟體「cheers」結識蔡承佑,並於LINE以暱稱「林馨安」向蔡承佑佯稱:可藉由「盾博資本」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承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0日晚上11時9分許 36,000元 4 鍾森雄 110年7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LINE加鍾森雄為好友後,以暱稱「虞詩韻」向鍾森雄佯稱:加入「XM」網站會員,依指示儲值,即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鍾森雄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0日晚上10時3分許 20,000元 5 邱建豪 110年6月28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交友軟體「Omi」結識邱建豪並於LINE以暱稱「劉苡昕」、「張絡鈞」對邱建豪佯稱:註冊為「千禧娛樂城」網站會員,依指示前往儲值,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建豪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上午11時22分許 100,000元 6 柯孟妤 110年8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柯孟妤並於LINE以暱稱「依」對柯孟妤佯稱:加入「VTMARKETS」網站會員,依指示投資我國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柯孟妤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 10,500元 7 楊媛婷 110年7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前於社群軟體「Instagram」架設廣告,並於LINE以暱稱「kitty」加楊媛婷為好友後佯稱:「BitoEXS」網站為價差獲利平台,可藉存入擔保金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媛婷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下午5時許 18,354元 8 林育誠 110年1月間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左列時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林育誠並於LINE以暱稱「郁婷」、「向前」、「博楷」對其佯稱:投注「潤鑫財富收益平台」網站經營之「快捷收益彩券」即可獲利云云,致林育誠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依序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下午8時22分許 100,000元 110年8月11日下午8時23分許 90,000元 9 吳育銘 110年5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LINE以暱稱「黃宇萱」對吳育銘佯稱:依指示於「mtrdpro.com」投資網站操作外匯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致吳育銘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依序匯款額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下午11時5分許 50,000元 110年8月11日下午11時9分許 50,000元 10 劉○瑀 110年8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LINE以暱稱「R0NG」對劉○瑀佯稱:可代為於「BitoEXS」網站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瑀陷於錯誤後,委請朋友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38分許 35,316元 11 盧宣含 110年7月27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交友軟體結識盧宣含,於LINE以暱稱「詩庭」、「BMT交易平台總客服」、「湘」、「俊燦」、「Eason吳」對其佯稱:可於「BMT」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盧宣含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上午9時46分許 50,000元 12 林坤升 110年7月底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結識林坤升,並於LINE以暱稱「玥婷」佯稱:可以代為投資比特幣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坤升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0日下午9時38分許 50,000元 13 吳俊良 110年8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恆穩計畫代操網站」廣告,於LINE以暱稱「陳宥熙」對吳俊良佯稱:加入「聚瀛娛樂城」網站會員,並依指示進行投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俊良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款項。 110年8月11日下午10時13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11日下午10時23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11日下午10時29分許 3,200元 14 施坤廷 110年5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於交友軟體Pikabu結識施坤廷,並於LINE以暱稱「陳家怡」、「義泰企業山豬」對其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依指示將風險金存入指定帳戶云云,致施坤廷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 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7分許 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