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439號
PCDM,111,金簡,439,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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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42480、42483、4427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
25號、111年度偵字第4663號、111年度偵字第2449、13908號、1
11年度偵字第17252號、111年度偵字第35386號、111年度偵字第
8417號、111年度偵字第439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金訴字第20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彥宏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彥宏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 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收取詐欺之犯 罪所得並加以隱匿,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 月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予「陳逸雋」(未經偵查,惟 其已於112年3月15日死亡),再由「陳逸雋」轉交給詐欺集 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分別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再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 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柏翰吳盈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劉卉 羚、杜美媛、張乃云、吳寶昇高于婷朱治炫、游閔翔張理傑、許秘瑜、陳琇容、周比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李佩盈訴 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李佳儀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鄭韶萱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 四分局、田宗民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黃瀧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張芷 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徐青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 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鄭育任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為被告林彥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盈娟蘇柏翰劉卉羚杜美媛、張乃 云、吳寶昇高于婷朱治炫、游閔翔張理傑、許秘瑜、 陳琇容、周比琦、李佩盈李佳儀、鄭韶萱、田宗民黃瀧 禛、張芷瑄、徐青萍、鄭育任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且有吳 盈娟出具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林彥宏之第一銀 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0年度偵 字第42480號卷第37至44、55至81頁)、蘇柏翰出具之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42483號 卷第27至47頁)、李佩盈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 行匯款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825號卷第67至68頁)、林佳 儀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4663號卷第17 至27頁)、鄭韶萱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 第2449號卷第55頁)、田宗民出具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3908號卷 第166至172頁)、黃瀧禛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7252號卷第8至9頁)、張芷瑄 出具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35386 號卷第33至36頁)、徐青萍出具之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8417號卷第215至268頁)、鄭育任出具之 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43993號卷第63至 74頁)等事證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 佐,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292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 簡字第18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台 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60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 述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9年7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而於1 09年8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 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於 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前,法院應斟酌個案情 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審酌前述案件與本 案罪質不同,依據前述解釋意旨,本院裁量後認被告以不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之最低本刑為宜 。
(三)刑之減輕:
1.被告之幫助行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就前述罪名於審判中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競合: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財物及洗 錢,而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五)移送併辦: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25號(附表 編號14)、111年度偵字第4663號(附表編號15)、111年 度偵字第2449、13908號(附表編號16、17)、111年度偵 字第17252號(附表編號18)、111年度偵字第35386號( 附表編號19)、111年度偵字第8417號(附表編號20)、1 11年度偵字第43993號(附表編號21)移送併辦之事實, 與起訴書之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檢 察官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六)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 危險或損害:被告正值青壯之年,有相當之工作能力,竟 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 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 眾被詐欺之新聞,竟仍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 因而得以使用前述帳戶詐欺被害人並加以隱匿,使詐欺集 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成員之真實身份



,而助長詐欺犯罪。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中 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粗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200 元,與父母及弟弟同住,另有1名現讀國中之子女,雖由 前妻扶養但須每個月提供扶養費,每個禮拜都會跟小孩見 面,為被告供述在卷(111年度金訴字第202號卷第212頁 );被告於本案前未曾有詐欺及洗錢之前案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承認犯行,惟未曾向附 表所示之人彌補其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陳逸雋」有給現金20,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 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彭毓婷、范孟珊陳冠穎、褚仁傑、張維貞移送併辦,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對照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吳盈娟 110年6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虛偽開設投資網站,並以LINE聯繫吳盈娟,佯稱:可以透過「WOOTRADE」網站投資獲利,另有其他管道能夠投資翻倍,要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盈娟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 300,000元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劉卉羚 110年6月14日下午1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與劉卉羚聯繫,佯稱:可登入「NSX AGENT-MARKET」網站從事投資操作獲利,惟需先入金投資款項,並可將獲利贖回云云,致劉卉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晚上9時28分許 17,000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杜美媛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杜美媛佯稱:可從事投資「MET」網站獲利,惟需先入金投資款項云云,致杜美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下午1時9分許 50,000元 110年6月14日下午1時14分許 50,000元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張乃云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張乃云佯稱:可登入「NSX AGENT-MARKET」 網站從事投資操作獲利,惟需先入金投資款項云云,致張乃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50分許 500,000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吳寶昇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虛偽開設投資網站「NISA」,並廣為宣傳獲利甚豐之不實訊息,致吳寶昇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晚上8時29分許 50,000元 110年6月11日晚上8時31分許 50,000元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高于婷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Jiang」向高于婷佯稱:可代操投資網站獲利,惟需先支付代操費用始能領取獲利云云,致高于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中午12時26分許 10,000元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朱治炫 110年6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鄧斌」向朱治炫佯稱:可從事代操作金融平台之工作獲利,惟需先支付代操費用始能領取獲利云云,致朱治炫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晚上7時30分許 30,000元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游閔翔 110年6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珺、洛克、YI寶、家瑜、浩明、佳能客服」向游閔翔佯稱:可至「佳能資訊」網站投資,保證獲利,惟需先支付協調費用始能領取獲利云云,致游閔翔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中午12時10分許   50,000元 110年6月15日中午12時11分許 50,000元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張理傑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曹楷杰」、「Jiang」向張理傑佯稱:可從事操作虛擬貨幣交易買賣及金融平台網站以獲利,惟需先支付手續費用始能領取獲利云云,致張理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晚上8時16分許 20,000元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許秘瑜 110年6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安安」向許秘瑜佯稱:可登入「NSX AGENT」網站從事投資操作獲利,惟需先入金投資款項云云,致朱治炫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晚上8時20分許 50,000元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陳琇容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月耀金光Moonlight Gold」、「MET客服」向陳琇容佯稱:可從事投資「MET」網站獲利,惟需先入金投資款項云云,致陳琇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晚上9時1分許 50,000元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周比琦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YUYU」、「VIC」向周比琦佯稱:可加入「博元集團」網站從事投資獲利,惟需先入金投資款項云云,致周比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1分許 300,000元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蘇柏翰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蘇柏翰佯稱:可在「投顧理財魔方平台」創設帳號,從事投資獲利,惟需先支付保證金始能領取獲利云云,致蘇柏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晚上6時22分許 100,000元 110年6月11日晚上6時22分許 50,000元 110年6月11日晚上6時33分許 30,000元 14 111年度偵字第1825號併辦意旨書 李佩盈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Rebecca葦函」透過臉書及LINE向李佩盈佯稱:可在「博元集團」網站,從事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佩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晚上7時38分許 50,000元 110年6月11日晚上7時39分許 50,000元 15 111年度偵字第4663號併辦意旨書 林佳儀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誘使瀏覽該廣告之林佳儀與渠等聯絡,佯稱:欲提領投資獲利須先支付押金云云,致林佳儀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晚上6時31分許 30,000元 16 111年度偵字第2449、1390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鄭韶萱 110年5月至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Jiang」透過LINE向鄭韶萱佯稱:可透過網站從事投資獲利云云,致鄭韶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晚上6時48分許 36,000元 17 111年度偵字第2449、1390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田宗民 110年4月18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Tina」、「PU_PU_ABBY」、「亞洲區執行長~ACE」,向其佯稱:可透過網站從事投資獲利云云,致田宗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晚上7時9分許 100,000元 18 111年度偵字第17252號併辦意旨書 黃瀧禛 110年5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求職廣告,誘使瀏覽該廣告之黃瀧禛與其連絡並加入LINE好友,佯稱:透過「WOOTRADE」網站投資可獲利3倍云云,致黃瀧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1日晚上7時37分許 50,000元 19 111年度偵字第35386號 張芷瑄 110年6月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Raynor」向張芷瑄佯稱:只要在指定之博弈平台內照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張芷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下午1時21分許 150,000元 20 111年度偵字第8417號 徐青萍 110年6月初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及以LINE、Telegram向徐青萍詐稱:在Millinium、GMB2TW網路平台、DIFX交易所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匯款投資、給付佣金及操盤費云云,致徐青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4日下午2時48分許 32,000元 21 111年度偵字第43993號 鄭育任 110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鄭育任佯稱:可用程式代操獲利云云,致鄭育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36分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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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