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97號
原 告 王長華
被 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4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