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597號、110年度
緩字第19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詩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5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預備及所生之物,且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 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1 25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0月22日至1 11年10月21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 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之物,為侵 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瑞 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為被告販賣之 物,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中華郵政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LINE「草莓屋-生 活一館」群組資料、網路銀行匯款證明、被告與佯裝買家之 警方對話紀錄擷圖、扣案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 、鑑定報告書3份等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此部分物品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現金500元,為被告販售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犯罪所得,為被告自陳在卷(偵卷第10頁),並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此部分物品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此部分物品為犯 罪所生之物,容有誤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卷證所在 1 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1件 110年度白保字第103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05頁) 2 仿冒ADIDAS商標短褲1件 3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1件 4 仿冒PUMA商標背包1件 5 仿冒MICHAEL KORS商標拖鞋1雙 6 現金500元 110年度綠保字第23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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