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5號
CHDV,112,除,75,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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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黃庭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1 1000 00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600 00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900 00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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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