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2年度,17號
CHDV,112,選,17,202305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17號
原 告 梁崇惠


訴訟代理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萬士嘉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
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