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41號
CHDV,112,訴,441,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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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被 告 蔡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協議所生之爭執涉訟,兩造約定由台灣基隆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清償協議書可稽;且被告具狀同意 原告聲請移轉管轄(並稱:本件前已告過了)。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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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