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宥廷
被 告 陳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