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7號
CHDV,112,訴,117,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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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張明賢


被 告 林昆立
楊色嬌
林昆佑

林潔舲
林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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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