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張明賢
被 告 林昆立
楊色嬌
林昆佑
林潔舲
林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