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許洪滿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分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5935元【計
算式:392地號面積5456.88㎡ × 土地公告現值920元/㎡ × 原
告權利範圍3201/5455≒294萬5935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205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地號全部)
、有無他項權利部?並說明土地之使用現況(彩色近照,除
照片原告倉庫外、有無其他建物?或他共有人占用(請繪圖
標示)。
三、宜先行向二林地政詢問,本件可以分割之筆數多少(本筆為
農用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